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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规模的展览会也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外企业的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口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1、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的货物、物品;2、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3、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4、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根据规定,展览会开幕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展览会批准文件、进口展览品总清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展览品进口时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但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参展商,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可免于向海关提供担保。展览品必须在进境后的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展览品移出监管场所。海关将在展览品出境后退还原先的保证金。 展览品如转为正式进口货品,主办单位、参展商等应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相应缴纳各项税费。如展览品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还应交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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