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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会展业必须注意的四大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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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落实3月1日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增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商务部、海关总署

为落实3月1日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增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贸促会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蓝天会展行动”。  据悉,“蓝天会展 行动”以宣传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以国际影响较大的展会为重点对象,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的案件为突破口,通过宣传、培训、交流、督察、通报等活动,全面提升我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该行动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展览组织者设置现场投诉指引,组织“守法诚信经营,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签名活动等方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行宣传普及;对国内主要展览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并适时向社会各界通报进展情况。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展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在国内一些大型展会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与投诉不断出现,这不仅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破坏了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也影响了展览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但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为第99届广交会撰文时指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这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在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的很好衔接,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执行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做法上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做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主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是没有区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况。尽管一些展览会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  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开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3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蓝天会展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将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将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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