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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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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5日 点击人次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陆军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技术交易会(含有技术交易行为的各类技术成果展览会,展示会,洽谈会,博览会)(下同)是技术市场中极为活跃的技术经济活动它是以技术供求信息量大,直观性强,技术供方,需方,中介方现场进行技术商品的展示观摩,咨询转让,中介,服务而受到各方面欢迎。为疏通技术供需渠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1990年12月7日,国家科委以第10号令发布 了《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技术交易会的组织和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自199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技术交易会逐年增多,规模逐年扩大,为繁荣技术市场,活跃技术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技术交易的繁荣,技术交易会的不断增多,在技术交易会的组织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不按《办法》规定,不经正常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使交易会的技术供应不足,需求清淡;有的交易会准备工作不充分,服务质量不高,办会效果不理想;有的以经营企业承包,纯粹以盈利为目的,滥评奖、滥收费,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述问题尽管是局部或个别现象,但严重影响了技术交易会的市场信誉。归口管理全国技术市场,是国家赋予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使技术交易会组织得力、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我委 
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建立常设技术市场。批建技术市场和组织举办技术交易会必须依照《办法》各项规定办理交易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凡未办理申报或虽申批同意,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将依据《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二、举办全国性综合技术交易会,须经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举办全国性行业技术交易会,应预先征求举办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意见,以避免在时间、地点上造成重复,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审批,同时报国家科部委备案后方可实施;举办省一级的地方性技术交易会须经举办所在地科委批准,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举办技术交易会应提前六个月按本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办理完成申报、审批手续。申报时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文件: 
1.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2.技术交易会申请审批表。 
3.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办公宗旨、目的和意义;技术交易会的主要内容、规模和方式;筹备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市场预测和相关条件;组织供需双方的途径和办法;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来源;展出场地面积及配置图等。 
4.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议书。 
5.技术交易会审批机关报要求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会的补充和材料。 
各级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机关应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确有必要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方予以批准。 
 
四、举办技术交易会必须遵循“促进发展、服务社会、协商自愿”的原则,可采取“以会养会”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借举办技术交易会牟取暴利。必须诚实守信,服务为本,在促进技术交易发展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审批单位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技术交易会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对技术交易会进行检查验收,表彰先进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总结经验报告。对擅自更改交易会名称、规格和内容的或利用举办技术交易会非法牟取暴利或敷衍搴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审批单位责令主办单位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举办技术交易会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对利用技术交易会欺诈行骗、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为了提高交易会的成效,参加技术交易会的各项技术,应逐步实行技术评估作价,组织有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进行技术交易在介服务,重大项目逐步实行会内会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招标活动,做好交易技术项目的技术合同登记。 
 
六、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10号文精神)。技术交易会一般不开展评奖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须以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按事前同意的主次评奖条件从严执行,并不得向参加交易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评奖费或变相收费。若有违反,应追究技术交易会组织者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七、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归中负责技术交易会的审批和管理职能。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的技术交易会,由国有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后送我委国际合作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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