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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现摘要刊登如下,供业
内人士参考。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哪些展会属于“国际科技会展”?
根据《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分别指:
国际科技会议———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
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国际科技展览———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
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谁来审批、协调和管理?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申报不许走双重渠道
举办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报批,规模较大的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其申请不得通过双重渠
道上报。
■国际科技会展分级审批标准如何界定?
1、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国际科技会议,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从业单位,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
位自行审批,但需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3、举办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批,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
地海关,其中有关政府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展览还需具备主办资格。
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可自行审批本部门单位举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
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
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在本地区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6、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国际科技展览。但应报当地科技主
管部门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7、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自行审批。
8、海峡两岸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审批,台湾地区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
科技会展名单需报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四种特殊情况的国际科技会展谁来审批?
1、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它敏感议题。
2、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
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展。
4、其他重要会展。
凡涉及这四种情况的国际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或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后呈
国务院审批。
■请示函上报科技部前由谁初审?
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申办或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请示(函),须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
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人民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兵团科技主
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初步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学术团体的申请通过其在民
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
■对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按什么原则审批?
1、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每会不超过2个。
2、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3、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主办资格谁来认定?条件如何?
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认定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其
名义主办与其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展览,其它单位申请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
需具备科学技术部批准的主办资格。申请主办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主办或参与举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包括策划、组织、管理及外语等)人员。
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主办资格须提供哪些文件?
在经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上述单位报送科学技术部审批,申请材料应包
括:
1、申请文件。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举办展览的规章制度。
4、本单位以往举办展览的资料。
5、其他有关材料。
■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主办资格?
1、对获得资格后二年内未举办或参与举办任何展览的单位,科学技术部将取消其主办资格。
2、对违反本办法举办国际科技会展,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的单位,科学技术部可暂停或取消其主办资格。
■国际科技会展冠名规范
未经科学技术部批准任何国际科技会展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
用中国国际XX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但可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XX
会议(展览)。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
合性展览名称。
■不批就展等违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单位,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
法律法规行业的,科学技术部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或不具备主办资格而擅自举办会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举办会展的;或转让,倒
卖会展批件的,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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