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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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除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及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原已获得出国(境)办展经营权的单位,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过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对最近3年有出国(境)办展实绩且无不良纪录的单位,保留其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对最近3年无办展实绩或在出国(境)办展中曾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须重新申报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通知明确指出,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企业除外);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申请: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人民币;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通知指出,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但该机构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关于申请的程序,通知要求,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下属单位通过中央企工委所属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通过国务院各部门或直属机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申请单位通过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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