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埃及妇女的地位及其婚姻制度(3)
冰芹
离婚在埃及是被允许的,并且男女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请求。通常的离婚理由可以是通奸、不孕、相互反感。古王国以后的离婚契约中明文规定,丈夫必须在离婚后付给妻子一笔财产,以补偿妻子失去的贞操。并且,如果丈夫如果因通奸而使妻子决定离婚的话,他必须将自己三分之一的财产以及相应的罚金交给前妻。离婚双方都可再婚。
顺便提一下,至少在大约公元前1000年之前,埃及人就掌握了用蘸有蜂蜜的布团来避孕的方法。先进的避孕方式使得人们不再带着负罪感和功利感去面对性问题。这也是古埃及女性较其他地区开放的原因。以前看到种说法,认为近代以来女性思想解放和地位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避孕套的发明。
经济生活
财产继承制度上,妇女拥有不亚于男性的权利。据说在古埃及,更多的情况下,父母会将财产全部、或者大部分传给自己的女儿,以致于“许多男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子,并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为了得到他们的姐妹从母亲那里继承来的财产”(注:此段摘自《在时间的长河里》一书,可能有误。因为据我所知,在埃及贵族阶层中盛行血亲通婚,但在平民间却是被禁止的)
在古埃及,女性不仅有权利继承并拥有财产,并且有权分配财产,以及立遗嘱。通常父亲负责家庭经济,他要尊敬妻子,不能过问属于妻子职权范围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