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立法草案出炉 恋爱同居施暴也算家暴

暖午后

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年11月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恋爱同居有暴力行为等都可按家庭暴力进行处理。

离婚期间性侵妻子是强奸

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接家暴报案应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时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对此,草案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举报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目前的法律程序,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尤其是离婚诉讼,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并不愿离婚,便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对此,草案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

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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