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族概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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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最初使用的铁制工具是刀、斧。在刀耕火种落后耕作方式下,他们使用铁锄。后来才传入铁犁,实行犁耕。但山地耕作仍停留在刀耕火种或者锄耕阶段。贡山一区的怒族所用铁制工具曾受到纳西族和藏族的很大影响。

碧江怒族的农业耕作技术比福贡和贡山怒族都要粗放,早期的刀耕火种的落后耕作方式占着绝对优势,这种情况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一致的。福贡地势、土壤都比碧江为好,又由于交通方便而便于购置农具。因而锄犁耕作技术比碧江先进。碧江、福贡和贡山三地的怒族生产力发展程度不同,土地制度有差异性,福贡地区的怒族个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公有的土地保留较少,但仍保存着个体成员共同占有的集体耕地。贡山一区的怒族因受到藏族、纳西族的影响,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这里形成了以地缘联系为纽带的村社,在村社内部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村社内未经垦耕的山地和森林属于村社所有;经过垦耕的土地归个体家庭长期占有。此外,还存在个体家庭间的共耕耕地。由于铁制工具在农业生产上的广泛使用,已能生产出一些剩余产品,从而使交换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当时已产生雇工,其工资分实物工资和货币工资两种。在怒族社会内外还出现了借贷关系,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借贷,实物借贷多半是租借牲畜、粮食。同时已开始发生土地抵押和蓄奴现象。

建国前,怒族地区有的古老村寨还保存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公社的某些特点。在以血缘为纽带的个体家庭成员间,保存不同形式的土地公有制和正在发展的个体土地私有制。碧江甲加、罗宜益的家庭公社保存的特点比较显著,他们曾以图腾作为共同的祖先。福贡怒族氏族血缘组织为“提其”,每个提其都出自一个共同的始祖。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若干近亲家庭成员集团“的康”。由于成员不断增加,在每个“的康”之下,又形成近亲兄弟关系“的拉”。“阿沙”是家族公社的领袖,负责处理公社内外的公共性事务,调解成员间的纠纷,对外代表公社处理公社间的事务。

建国前,分布在兰坪菟峨和少数散居在维西县的怒族人民,生产与生活水平与汉、白、纳西等族相似,早已进入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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