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飞机禁止带的物品及相关规定

离人节

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00ml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乘坐飞机禁止带的物品及相关规定

由于飞机的特殊性,所以乘坐飞机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携带的。许多乘客不知道这些规定,到机场安检时,闹出不少尴尬。因此,提醒那些要乘坐飞机的朋友,以下物品时禁止携带的。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十)我国解除对飞美航班旅客随身携带普通打火机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机”并不在此解除限制的范围内。

由于该类打火机火焰燃烧状态非常强烈,短时间内温度可以达到2500度,对飞行安全存在较大威胁,旅客携带此类打火机登机仍将不被允许。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十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00ml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十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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