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饮食禁忌(4)
男神驾到
禁食不以真主之名或未诵念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
伊斯兰教规定,在宰杀可食的动物时,必须要诵念真主之名,这样的肉才可以食用,不诵念真主之名或提及真主以外的其他神、人物、偶像的名字等,这样的被宰杀动物是穆斯林禁食的。这一规定,也是伊斯兰教作为严格的一神教同多神教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伊斯兰教兴起以前,多神教徒在宰杀牲畜时,必须要诵念他们所崇拜的部落神或偶像的名字,如阿拉伯人所崇拜的“拉特”、“乌扎”、“麦那特”3个女神。在麦加天房卡尔白周围竖立着360块神石,代表着阿拉伯的360个部落之神,阿拉伯人曾在神石上宰杀祭祀偶像的牲畜。为了从思想上消除一切形式的和意义上的多神崇拜,禁止食用诵念偶像之名而宰杀的牲畜,伊斯兰教又规定穆斯林在宰杀动物时,必须要诵念真主之名。所以对于穆斯林来讲,即便是一切可以食用的动物,如果是非穆斯林宰杀或在宰杀时未诵念真主之名,这样的肉也是非法的、不清真的。在日常生活中,在散杂居地区的穆斯林往往在与非穆斯林交往中,好心的非穆斯林误以为凡牛羊肉、鸡肉等是穆斯林可以吃的,但殊不知,这些肉食如果未诵念真主之名也是不能食用的。
以上4类伊斯兰教规定不可食的东西—自死物、血液、猪肉、诵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通常情况下,是严格禁止食用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融。《古兰经》在提及上述禁食物之后,紧接着又说:“凡为势所追,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随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在穆斯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变通,不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为势所迫”,即实在找不到可供饮食的合法食物,若再不吃食物,生命就难以维持,或信仰受到迫害,食被禁之物就可保存生命:二是“非出于自愿”,即本身并不乐意食用禁物;三是“且不过分”,就是吃到能够维持生命为止,不可吃得太饱。一旦有可食之物,就要放弃食被禁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