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的宗教信仰(4)

清风作别

二、尼泊尔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排斥、不打击任何宗教

尼泊尔宪法明文规定,“在实施一般法律时,不得基于宗教、人种、性别、种姓、部族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在任命政府职务和其他公职时,不得仅基于宗教、种族、性别、种姓、部族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3这表明1962年颁布的新宪法和国家法律清楚地阐明了印度教与其他宗教的平等关系。进一步明确印度教的种姓制度不复存在。印度教婆罗门不再享有特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尼泊尔的社会现实说明印度教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但它不排斥其他宗教,其他宗教之间也互不排斥。佛教信徒可以进印度教庙宇敬神,印度教信徒也去佛寺拜佛。尼泊尔的佛教寺院、喇嘛庙、锡克教堂、基督教会都允许其他宗教的信徒出入。形成印度教与佛教互融并与其他宗教相容的社会现象。

除此以外,现在的尼泊尔公民不但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而且可以改革宗教。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尼泊尔旧宪法禁止任何人改变宗教信仰,每个人必须继承祖宗遗传的信仰。否则,依法论处。1924年,尼泊尔上座部的第一位比丘摩哈普拉伽耶就是因为从印度教改信佛教被政府拘留和驱逐出国境。那时候,提改革印度教就被认为是违反天条,要处以绞刑。

其实,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应该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在形式、内容等方面都要有所变革,否则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衰退。当代,尼泊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都在变革之中,面对西方文化的渗入、人权平等的呼声和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印度教要适应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必须作自身的调整。因而出现了不少印度教改革组织与社团。如,“人性教”、“梵女瑜伽中心”、“萨伊·巴巴”(Sai baba)和拉泽尼什教团等印度教改革组织。对此,尼泊尔政府不干预,人民也不反对。这些组织各有各的教义。但大都主张种姓、种族、民族、宗教平等。如, “人性教”的教条是“人想人;欲求所得,必先付予;无罪则安,无恶则明。”4萨伊·巴巴教团的教义是:“宗教只有一个,那就是爱。语言只有一个,那就是心灵。种族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类。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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