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婚姻习俗(4)
初珍氏
第八,《古兰经》允许离婚,但规定男女双方确实在感情破裂,并经公证人调解、挽留后仍无法共同生活时,均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离婚后,男方可以再娶,女方在三或四个月后方可改嫁。《古兰经》指出:
盟誓不与妻子交接的人,当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那末,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226)
如果他们决心休妻,那么,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知的。(2:227)
《古兰经》很注意离婚道德。反复强调被休的妻子在期待之期内,丈夫应尽量挽留她们;以前给过妻子的财产,绝不能索回。主张离婚后男方还应当给女方一些适当的衣食等: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2:240)
《古兰经》更关心孕妇的离婚,对她们的心情、生活条件以及如何关心、支持她们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指示: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就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向上。(65:6)
根据《古兰经》的规定,穆斯林对离婚比较慎重,一般不随意离婚。有的夫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离婚时,穆斯林当中的阿訇或有威望的老人尽力相劝,讲清各种利害关系。劝说后确实无效者就离婚。离了婚的妇女要等待一段时间,这主要怕离婚妇女怀孕。有些夫妻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想复婚时,经过说合,在政府登记后,阿訇念“尼卡哈”复婚。穆斯林认为,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合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