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风俗 儿子可收亡父之妻(2)
丁兰
蒙古人行收继婚道理何在?
因为妇女结婚后被视为夫家财产,丈夫身故后不能离开,要由夫家的成员接收为妻子,称为收继婚。
收继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与其他妻子所生的儿子,或是其他亲戚。
儿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这是上自皇室贵族,下迄贫民一体风行的习俗。好处有三:家族保有这个年轻的女性活财产;收继者可接收寡妇的财产;解决寡妇的生活与扶养问题。
1276年蒙古人消灭宋朝,在一个世纪的统治期间引入收继婚制,经过长期的吸收和演变,部分逐渐转变成了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续此制,直到民国初年。
1303年元成宗下圣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是中国史上,首次明确剥夺寡妇和失婚妇女的财产权。
明太祖在1369年颁布相同的规定,清朝的法律完全仿效明朝。
直到现在,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族亲通婚的现象,或许也是财产不许外流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