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婚姻习俗
初珍氏
作为伊斯兰教基本纲领的《古兰经》,对穆斯林的婚姻制度作了很详尽的论述,这对我国的回、东乡、撒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婚姻习俗有着很大的影响。
首先,《古兰经》主张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结婚或确实无婚娶能力者),认为成年男女因需要而结婚是“瓦直卜”(意为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即圣行)。《古兰经》明确规定:
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32)
它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
穆罕默德也强调说,你们中有能力结婚的人,就结婚吧!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要封斋,要开斋,要礼拜,要睡觉,还要接见女人,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以上说明伊斯兰教很重视婚姻这件大事,认为结婚是穆斯林一生当中一件积极的义务。
出于《古兰经》对婚姻制度的规定,我国回、东乡、撒拉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他们一般都能履行《古兰经》规定的义务,成年后一般都找对象结婚。
其次,《古兰经》对穆斯林结婚的条件作了很明确、很详细的规定。强调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非穆斯林与穆斯林不能婚配,甚至讲到宁可娶自己的奴婢,也不能与异教徒婚配,除非非穆斯林男女皈依了伊斯兰教,这是大的原则。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221)
同时,《古兰经》还强调了对于和非穆斯林女子订了婚约的,要索回聘礼,并解除其婚姻关系。
《古兰经》的这些最基本的教律,对我国的穆斯林影响很大。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是穆斯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婚姻习俗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也有些变化。如早在唐宋时期,回族先人有只身从西域来娶中国汉女为妻的,当然,结婚后汉女一般都皈依了伊斯兰教。明代统治阶级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人、色目人,应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自相嫁娶。”(《明律集解》)到了清代,我国回族等穆斯林坚决抗议和反对回汉通婚,坚决要回族的穆斯林内部通婚,从此回族一般都坚持内部通婚。但在城市也有个别回汉通婚的现象,回汉通婚后大都遵顺回回等穆斯林的风俗习惯。
再次,《古兰经》严禁血亲和近亲之间的结婚。这是富有人类文明和进步意义的。在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比较混乱,近亲结婚的现象普遍存在。伊斯兰教创立后,《古兰经》有针对性地对此作了翔实的规定,禁止了这种混乱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