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人名(2)

景曜

在世界人名文化中,印度的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地位。公元1000多年前,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大陆。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Varna,意为“色”、“种”、“质”等)一词。最初只有两个瓦尔纳,即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即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随着社会的分化,原来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雅利安人逐渐从普通雅利安人群体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的雅利安民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已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其中的还有部分人参与政事,从而形成祭司阶层,并占据着种姓中的最高等级;种姓中第二级是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层刹帝利。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的普通雅利安人称为吠舍,他们是种姓中的第三级。种姓中的最低等级是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少数贫困的雅利安人,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其中大多数是奴隶。

维护种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另外,在每个种姓内部都有人监督本种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的情况。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低级种姓则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各种种姓所从事的职业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各种姓原则上同级种姓内通婚,即实行内婚制。触犯种姓制度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沦为贱民。

印度独立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印度社会仍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种姓制度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事实上,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到人口的4%,却占有7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位。

种姓制度几乎贯穿印度人名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整个过程。然而,印度地域辽阔,种族、宗教众多,不同民族、地区、宗教的人名都有各自命名系统,所以印度的人名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按照相对可以划分的地区、种族和宗教来分别介绍。

印度人名从宗教上分有印度教、锡克教、耆那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等;从语言上分除了印地语、乌尔都语、旁遮普语等这些主要语言,还有泰卢固语、泰米尔语、埃纳德语等。

印度教人名中有一个教名,也可以有一个中间名。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等地,父亲的名字常常作为中间名,如“圣雄”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1869~1948)的父亲的教名为“卡拉姆昌德”(Karamchand,1822~1885),而其儿子(Harilal,1888-~1948)的中间名为莫罕达斯(Mohan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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