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鹅城之鳏、寡、妾、婢、童养媳与养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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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婢女

婢女,惠州人惯称为“妹仔”。自古以来,官宦人家及财主佬们均有蓄婢的俗例,有的一家收养三四个婢女,分工合作,分别服侍老爷、太太、姨太太、少爷、小姐等等。作为奴仆,婢女的地位最为低贱,在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少,均有权差遣,稍不遂心,便要挨骂罚跪,甚至拳打脚踢弄致遍体鳞伤也不得反抗。如被安排专职服侍富家小姐的,其本人精乖玲俐,能讨得小姐的欢心和喜爱,其处境相对较好。至于服侍其他人员,稍不专心,便会招至大祸临头,皮肉之苦,在所难免。惠州城内昔日那些军政要员、地主、富商,手中有的是钱,亦经常买下几个婢女供家人使唤。在旧社会,不论谁人,只要有钱,随时随地都可买到婢女,且手续非常简单,与女方家长谈好价钱,双方签下一份卖身契约,找个中人作证,双方当事人签名划押,盖上指模,钱人两清,便算完事。当时政府亦予认可,不属违法行为,把贩卖人口视作商品交易一样看待。

当婢女的,一般是七八岁卖进门来,如手脚勤快,听从主人们使唤,讨人欢喜,便会继续留下来。否则其主子便会中途以低价转卖给他人为婢。婢女长大成人后,如其长相俏丽,而男主人乃色鬼者,便会伺机调戏,时机成熟后,则强行施暴奸污,婢女根本无法反抗。最后可能被纳为妾氏,或被高价卖给妓院,迫良为娼,其命运就更加凄惨了。至于那些长相丑陋的婢女,长大后便由主人家将其嫁出。一般嫁给五六十岁的男人做后妻或妾氏,或者嫁给城乡中四十多岁因家境特别贫困而尚未成亲的中年男人为妻,艰苦度日。婢女们唯有各安天命,任由主人摆布,听从命运安排。姑勿论其嫁给何人,出嫁后在其家庭中位置总比当婢女年代略胜一筹,有所好转。

婢女,顾名思义是卖身给人做奴仆,纵使主人家有万金,非常富裕,但享受轮不到自己,终日劳役,做牛做马,受苦受累,没有半点人身自由,还不如主人家中饲养的宠物小猫小狗,朝鱼晚肉,出入自由,讨得主子的欢心疼爱。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即使家境一贫如洗,但在其父母心中,乃是心肝宝贝,受到百般呵护,悉心照顾,但一旦卖身为婢后,犹如跌入万丈深渊,历尽折磨,苦不堪言。所以做父母者,一般情况下均不忍心将亲生骨肉卖给别人为婢。但“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遇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就不得不卖儿卖女,寻求生路。如惠州城1943年遭遇百年罕见的特大旱灾,农作物绝大部分枯死,粮价暴涨,民不聊生,街头巷尾到处可见饿死尸体。穷苦人家为了保存幼小儿女生命,迫于无奈,只得将小女儿卖身为婢,小儿子送给有钱人当养子,免得小儿女活活饿死。又如八年抗战期间,惠州城先后四次沦陷,日寇到处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以致不少人家破人亡,环境所迫,亦只能将自己的小女孩卖给有钱人当婢女或送给人当童养媳,以求生存。

据悉在抗战前惠州城内领养婢女的,只需付给对方身价款3—5元光洋(银元)便可。而在抗战后期领养难民女孩作婢女者,其身价款约需100一200元港币左右。

新中国成立后,蓄养婢女的旧俗一去不复回。解放前原来养下的婢女,解放后亦随着地位提高,成为主人家的养女,不再遭到虐待和歧视。从此,婢女这个称谓,已成为历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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