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鹅城之鳏、寡、妾、婢、童养媳与养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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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童养媳
旧社会领养别人的小女孩过门做儿媳妇,待儿子长大成人后,才正式成亲结成夫妇。这样的小女孩称为童养媳,惠州人俗称“心布仔”。
从前,领养童养媳的习俗,惠州城内比较少见,但在附近农村则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娶童养媳所需费用无几,男家只需付给女家一对活鸡及一二担稻谷便可以把小女孩娶过门来,无需支付礼金及其他三牲等大量礼品,亦不用大摆筵席宴请亲友,从中可以节省一大笔钱财。况且家中又增加了一个劳动力,听从婆家使唤,帮助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或农活操作,此乃一举两得,又何乐不为。虽然家中多了个人吃饭,但农村中粮食、蔬菜、甘薯、芋头等主食品,都是自己生产,自供自给,不用花钱购买,故其日常生活费用亦不会增加很大负担。领养童养媳的,一般均比自己儿子年龄小三几岁,大家在一起生活,情同兄妹,从小就可以培养感情,互相了解,互相照顾,到彼此长大后,十六七岁使可洞房成亲,夫妇感情比那些盲婚哑嫁者要好得多。
此外,有些农户,家里田地较多,家境较宽裕,儿子年幼,缺乏劳动力,便提早给自己的儿子娶回一个比他年长七八岁的大女孩为媳妇,即所谓“二八娇妻八岁郎”,以姐弟相称,同床共寝,一来可让她就近照顾其小丈夫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嘘寒问暖,做父母的就可以放下一条心;二来家里增加了一个半劳动力,帮助料理家头细务,一日三餮做饭、种菜、饲养牲畜、砍柴割草,清洗衣服被帐、打扫清洁卫生等等,农忙季节还可以帮忙干些农活,不用花钱请别人帮工。待到儿子长大到十五六岁时,抱孙心切,便正式成亲。此类情况在农村中亦很盛行。
农村里的童养媳,在家庭中没有什么地位,相当于城市中的婢女一样,在日常生活中,一切都得听从其翁姑及未婚夫的差使,稍不顺心,挨打挨骂挨饿之事,常有发生,饱受欺凌,其娘家亦无权干涉与投诉。直至长大成人,正式成婚后,其处境才逐渐有所改观。所以,在农村中家境不是很贫困的人家,都不忍心把亲生女儿嫁出去当童养媳,遭人虐待与欺负。一般来说,肯将女儿嫁出去当童养媳的,大都是因为自己田地少,收入低,子女多,入不敷出,家境特别困难,迫于无奈才能出此下策,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其次是有些夫妇婚后数年都是生下女孩,没有男丁,希望以后能生下儿子传宗接代,而家庭人口众多,难以负担其生活费用,因而便忍痛将年纪幼小的女儿送给别人当童养媳。如马安圩水贝村有个黄姓农民,结婚十多年后竟连续育下八朵“金花”,就是未生男孩,虽然家境尚过得去,但为了要生个男孩继承香火,其女儿有的十五六岁便嫁出去,有的才五六岁甚至刚出世不久,便送给人当童养媳。直到第九胎分娩时,终于育下一个男丁,全家欢天喜地,如愿以偿。
至于卖给人当童养媳的,仅凭熟人介绍,无须签订任何契约,女方父母为了让女儿能找到一个生活条件较好的婆家过日子,今后不用挨饿便很满足,不敢索取男方任何财物补偿。女方亦不用给其小女孩送什么嫁装,随身带上几套较好的衣服穿着就算完事。而男方则视其经济状况好坏,一次过送给女方2—5担稻谷作为生活费用补偿便可。其实童养媳的处境是非常可怜的,据说古代有些童养媳嫁到男家后,由于遭到婆家翁姑及未婚夫的虐待和欺负,痛不欲生,因而上吊或投河自尽的,时有发生。当年的官府对此类个案亦司空见惯,根本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