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昔鹅城之鳏、寡、妾、婢、童养媳与养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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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女子下嫁给人当妾氏者,究其原因:
一是女子本人家道清贫,羡慕有钱人家的繁华富贵,追求个人的生活享受,明知男方年纪比自己年长二三十岁,但为了改变自己的贫困生活处境,亦心甘情愿下嫁为妾。
二是由父母作主,身不由已。某些家境较困难的家庭,其父母为了高攀,从中得到一些财物的回报,不顾女儿终生幸福,强迫自己的女儿下嫁给达官贵人、地主、资本家为妾,即使对方年纪老迈,亦在所不惜。
三是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其丈夫(或父亲)不幸身亡,生活无依无靠,为求生计,迫于无奈,年轻寡妇(或已长大的女儿)只能下嫁给人为妾,免致活活饿死。如抗日战争期间,香港沦陷时,很多香港同胞全家大小逃难步行返回大陆,当年惠州城内到处都是香港逃难出来的难民,露宿街头,随身携带的钱财花光,又找不到工作,为了保命,只好忍痛把自己年轻妻子或年幼的女儿卖给别人为妾或当婢女,换回一点卖身钱暂时维持生计。
四是财主佬家中收养的婢女,当其长大成人后,如长得漂亮,其男主人便顺理成章地纳为妾氏。如其貌不扬,则下嫁给外人为妾或做后妻。婢女地位低微,只能听从主人摆布。
五是妓馆里的娼妓(惠州人称“老举婆”)。抗战前惠州城内米街下是公开合法经营的红灯区,整条街道妓馆林立,接待嫖客。那些妓女有很多都是被人拐卖,迫良为娼的。所以她们均不愿一辈子做娼妓,总希望从嫖客中物色到能体谅其身世的男人,肯出钱助其赎身脱离苦海,甘当妾氏从良。此外,当年的高档茶楼酒馆中的女招待们,其中不少是暗娼。由于娼妓们的社会地位低微,遭人白眼,欲想嫁人为妻,简直是痴心妄想,只能为人妾氏而已。
六是姐妹二人,年龄悬殊较大,却先后共事一夫,成为妻妾。据悉清朝末期惠州城内两个比较知名的富商温××与丘××,均分别娶了女方姐妹为妻妾。当时其小姨尚年幼,经常在其家中住宿玩乐,亲如兄妹。待其长大成人后,彼此互有好感,长期混在一起,日久生情,以致偷偿禁果。然后由男主人正式提出要娶小姨为妾,这时生米已煮成熟饭,做姐姐的初时虽然极力反对,但为时既晚。如让其丈夫娶其他少女为妾,倒不如让自己的胞妹共事一夫,免得日后夫妻关系恶化,增加更大矛盾,迫不得已予以认可。一时成为佳话,路人皆知。
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及与其法妻的关系:一般来说,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很高。其法妻是通过明媒正娶的,如其娘家是名门望族,家境富裕者,则由她主持家政,掌握经济大权,为夫者亦要看其脸色行事,忍让三分;为妾者更是有所忌讳,只能事事尊重,听从差遣,不敢与之顶撞,逆来顺受,友好相处,免得丈夫为难;如其法妻娘家没有什么后台背景,经济条件一般,夫妇感情不和的,做妾氏者自然不把她放在眼内,大权独揽,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如一家之中有几房妾氏者,势必互相争风吃醋,互相攻击与排斥,那就看谁年轻貌美,谁能生儿育女,谁能御夫有术,讨得丈夫欢心,宠爱有加,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地位攀升,大权在握。
在旧社会,妻妾成群者,往往因争风吃醋,争分财物,矛盾重重,终日家吵屋反,未必是件好事。正是妻多夫贱,为夫者虽然对某房妾氏特别宠爱,但对其他妻妾亦应适当关爱,才能和平共处。至于妻妾关系比较和谐者,一是原来法妻是盲婚哑嫁的,夫妇双方缺乏感情,法妻对丈夫重新纳妾不加干涉,亦不会争宠,因而妻妾能和平相处,相安无事;二是法妻婚后数年没有孕育,为了继承香火,同意其丈夫纳妾。纳妾后果然生育下儿女,后继有人,妻妾关系特别融洽;三是姐妹共嫁一夫,虽然份属妻妾,但又是骨肉至亲,纵使在生活中发生某些矛盾,念在亲情彼此亦易于化解,大事变小,小事化了,相处比较和谐;四是出身于青楼的妓女及富家的婢女,由于其身世低微,遭人歧视,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为低下,对其丈夫及妻子的役使,只能逆来顺受,因而妻妾之间的关系,一般均不会有很大激化与冲突。
至于丈夫去世后,其妻妾继承遗产问题,根据惠州过去的习俗,丈夫去世后,其妾氏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但不能与其妻子平起平坐,只能占其妻子的半份左右。除非其丈夫生前立下遗嘱,对其特别宠爱的妾氏可多分一些。